发布日期:2023-03-11 22:05 浏览次数:
按照加装电梯的住宅楼层数(不含地下室)予以补贴,七层及七层以上 35 万元/台,六层 32 万元/台,五层 29 万元/台,四层 26 万元/台。
1.授权委托申请人。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授权委托 1 名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原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运维企业等单位作为申请人。
2.补贴接收账户。申请人应提供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认可的任意一户业主的单一账户作为补贴接收账户。
3.向社区提交申请。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为申请窗口期,申请人备齐本指引第四条要求的所有材料向属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
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收取原件或验证原件收取复印件,重点审查补贴接受账户是否为本单元业主的账户、补贴金额是否正确、业主签名及房屋权属证明是否齐全、是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否按照规定完成相关验收、是否落实电梯后续运行管理等情况。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为汇总反馈期,社区工作站将辖区补贴申请资料汇总提交至街道办事处。
1.复审。街道办事处开展补贴条件核查,重点核查申请条件是否满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补贴金额是否正确等情况。
2.公示。经复审满足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在街道、社区和加装电梯所在的单元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并处理。
3.统一申报。街道办事处于 7 月 31 日前将补贴申请资料统一申报送至区加梯办。
1.抽检。区加梯办组织开展财政补贴金额抽检工作,并于 8月 31 日前完成。
2.申报经费。经抽检满足要求的,区加梯办统筹全区加装电梯财政补贴于 9 月 30 日前向区财政局申请将财政预算分配至各街道。
区财政局下达预算后,各街道办事处于 10 月至次年 3 月将申请的补贴发放至各项目补贴接收账户。
补贴标准